搜索
#bg-animation{width: 90%;}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易乳网      京ICP备1504213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04603号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   北二分

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707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40期)

来源:
江苏省食药监局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8类食品70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96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其中餐饮食品51批次,不合格4批次;淀粉及淀粉食品11批次,不合格1批次;糕点82批次,不合格3批次;肉制品51批次,不合格1批次;食用农产品89批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170批,不合格1批次;方便食品30批次、蛋制品2批次、豆制品12批次、罐头4批次、冷冻饮品6批次、粮食加工品96批次、乳制品2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1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10批次、水果制品10批次、速冻食品30批次、调味品1批次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连云港市明珠开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酱牛肉,生产日期为2018-06-05,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10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海州区苍梧社区养康尚班族快餐店销售的酱牛肉,生产日期为2018-06-04,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7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三)海州区新城社区晓昱尚班族快餐店销售的酱牛肉,生产日期为2018-06-03,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7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四)连云港蔚蓝海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酱牛肉,生产日期为2018-06-05,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10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五)锡山区东亭味美思休闲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常州市丽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式蛋糕,生产日期为2018-04-12,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8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8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3.8,标准规定不超过1。检验机构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六)锡山区东亭珍松富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为江苏睢宁三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芋粉丝,生产日期为2017-12-2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计)检出值为232mg/kg,标准规定不超过200mg/k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七)惠山区西漳姚金波海鲜摊销售的龙虾,生产日期为2018-05-17,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值为6.1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八)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太湖店销售的,标称为苏州不二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云片糕,生产日期为2018-03-27,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8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九)宝应县氾水镇薛芳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泗洪县宜家食品厂生产的眼镜食蛋糕(烘烤类糕点),生产日期为2018-03-1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618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扬州市邗江联盈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温州市恒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嗲猪肉干(肉干类),生产日期为2018-04-18,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128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075g/k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一)标称为淮阴区友谊纯净水厂生产的洁康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18-04-19,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10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0CFU/250mL、4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通、常州、连云港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 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