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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药监局出台食药监管工作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意见

来源:
青海省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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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有力的监督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和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近日,省食药监局党组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意见》。
    明确总体要求。《实施意见》明确,紧密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在推动“百日攻坚”等四个专项行动、年度各项目标责任和重点工作落实方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切实强化全局系统各级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意识和狠抓工作落实的行动自觉,有效根治“庸懒散浮拖”等不正之风,在全局系统推动形成“工作比好、作风比实、服务比优、能力比强、效率比高”的良好风气,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落实。
    规定适用情形。《实施意见》围绕服务和保障“百日攻坚”等四个专项行动任务、年度目标责任和重点工作落实,聚焦14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规定了适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形。如:未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和局党组决策部署,细化分解落实“百日攻坚”等四个专项行动、重点工作任务;未认真落实“710”工作制度和“六步工作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目标任务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覆盖率、查出问题整改率未达到季度和全年目标要求;对通过各项途径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处置措施,或对违法线索不及时深入核查,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查处不严等,立足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抓具体、抓经常、常提醒、时监督、严检查、重实效、保落实。
    分类组织实施。发现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出现规定适用情形的问题,将视其情形,对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分别或合并运用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教育、监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局党组成员以及机关纪委或本处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负责实施,并记录在案。
    严格执纪问责。《实施意见》明确,对适用“第一种形态”后,仍然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的,要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对不作为、怠政懒政的,不担当、拈轻怕重的,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对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促进真管真严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