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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业农村部将对这些乳制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具体计划是……

来源:
新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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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了《2020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020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202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2020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

      1.监测区域和内容。覆盖北京、天津等 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年共抽样监测 9300 批次生鲜乳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 2 次进行(监测计划分配见附表 4–1)。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监测任务覆盖监测地区全部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 1:1。样品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 内酰胺酶、黄曲霉素 M1、铅、铬、汞和砷。

      2.时间安排。任务承担单位应于 6 月 20 日和 10 月 20 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完成网上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分别于 7 月 10 日和 11 月 10 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

      1.监测区域和内容。覆盖河北、辽宁等 12 个省(自治区)。全年共监测321批次生鲜乳样品,在 10 月前进行(监测计划分配见附表 4–2)。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 内酰胺酶、黄曲霉素 M1、铅、铬、汞、砷和体细胞。

      2.时间安排。任务承担单位应于 10 月 20 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完成网上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于 11 月 10 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生鲜乳质量安全飞行抽检

      1.监测区域和内容。覆盖浙江、甘肃等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年共抽检 2130 批次生鲜乳样品,在 5 月、7 月和 10 月分 3 次进行(监测计划分配见附表 4–3)。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 1:1,其中 5%–10% 的抽检对象由我畜牧兽医局指定。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 内酰胺酶、黄曲霉素 M1、铅、铬、汞、砷。

      2.时间安排。任务承担单位应于 5 月 20 日、7 月 20 日、10 月 20 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完成网上报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分别于 6 月 10 日、8 月 10 日、11 月 10 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监测方式

      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生鲜乳质量安全飞行抽检,均包括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1.现场检查。各任务承担单位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任务承担单位和属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2.抽样检测。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 4 份平行样。其中 1 份留给受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 份用于检测,1 份用于异议复检,1 份用于结果复核。有关生鲜乳抽样、检测和判定工作,按照《生鲜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和判定要求》执行。任务承担单位与属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留样或受检单位送样。


2020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抽查区域和内容

      抽查辽宁、河南、陕西、甘肃和江苏 5 省。全年共抽检 100 批次生鲜乳样品,每省各 20 批次。样品检测项目为黄曲霉素 M1、铅、铬、汞和砷。

      (二)监督抽查方式

      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抽查对象与全国生鲜乳收购运输管理系统对接,抽查对象由我部畜牧兽医局在系统中随机抽取,名单发送至各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抽查人员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双随机要求选派。生鲜乳监督抽查目的、方式、内容、结果等监督抽查事项信息予以公开。

      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生鲜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和判定要求》执行,生鲜乳监督抽查的样品不得采用被抽查单位留样和送样。

      (三)执法查处

      对于抽查结果确认为不合格的样品,抽查对象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

      监督抽查在 5–7 月进行。各检测承担单位于 2020 年 8 月 1 日前完成检测工作,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前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盖章后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有关要求

      (一)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属地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党政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认真落实各级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落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鲜乳监测计划,实行收购站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

      (二)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管,确保辖区内颁发证照(备案许可)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收购站和运输车坚决予以取缔,公开相关信息。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行为。跨省营运运输车,既受发证地行政机关监管,也受营运地行政机关监管。严防不合格乳流向市场。对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承担检测任务单位要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3 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禁添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跟踪查处结果及时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三)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效率

      各地要全面运行“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运输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变化情况。加强监管监测工作软硬件条件建设,全面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开展“生鲜乳移动抽样终端”和“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现场检查移动终端”应用试点,提高监管监测工作信息化、精准化水平。加快生鲜乳质量安全大数据库建设,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保障监管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本通知下达的生鲜乳监测任务所需经费由我部 2020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财政专项经费安排。我部委托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承担监测任务单位的检测能力验证比对考核。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参加监测技术培训,完善仪器设备配置,提高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请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前将本省 2020 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备案。


其他事项

      有关《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有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和判定要求》和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相关文书、统计表,请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下载。具体事项咨询请与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联系(电话:010-62818802,传真:010-62897587,电子邮件:mrt8802@126.com)

      有关《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和“生鲜乳移动抽样终端”的使用,请联系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电话:010–62160212,传真:010–62160213,电子邮件:67513193@qq.com)。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奶业处
电话:010–59191536,59191546 传真:010–59191533
电子邮件:nzzd@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