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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十八问(三)

来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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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法律、制度权威是做好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的根本。结合2020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在本版开设特殊食品安全普法宣传栏目,向公众详细介绍特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内容,引导安全生产、理性消费、科学监管,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共筑维护食品安全的坚强防线。
 
  为了让公众、特定人群正确认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引导理性消费,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编写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方面的常见问题,从法律法规、注册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解读,以期让更多的消费者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正确的认知。
 
  9.经营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什么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食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以在非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销售,但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也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虚假宣传。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做广告吗?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其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进行特殊管理,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需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后方能发布,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11.什么样的人需要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在患疾病状况下,无法进食普通膳食或无法用日常膳食满足营养需求的目标人群,可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获得营养支持。其中,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需对营养素全面补充且对特定营养素没有特别要求的人群,如体弱、长期营养不良、长期卧床等患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需对营养素进行全面补充的人群,并可满足人群对部分营养素的特殊需求;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则适用于需要补充单一或部分营养素的人群,按照患者个体的医学状况或特殊需求使用。
 
  1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药品?如何区分使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特殊食品的范畴,实施注册管理,在食品安全标准中归属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范围,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治疗作用。产品也不得声称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当特定人群无法进食普通膳食或无法用日常膳食满足其营养需求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营养补充途径,起到营养支持作用。
 
  针对不同疾病的特异性代谢状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对相应的营养素含量提出了特别规定,能更好地适应特定疾病状态或疾病某一阶段的营养需求,为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支持,是进行临床营养支持的一种有效途径。
 
  13.如何区分普通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普通食品只取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上标有“国食注字TY”注册文号,消费者在选购时要注意辨别。例如,某些获得饮料、固体饮料、糖果制品、代用茶、其他食品等生产许可的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向病患推荐使用。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医药”“科技”“保健”“高新技术”等字样,易误导消费者将普通食品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混淆。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如查处了宁波特壹食品有限公司和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固体饮料以具有功能性质的“配方粉”形式出售,并宣称能解决婴幼儿过敏等问题的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报道: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十八问(一)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十八问(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