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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出台,婴配粉有哪些相关内容?

来源:
海关总署进出口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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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下发《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海关总署拟对现行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进一步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其中,海关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商的资质、进出口产品的安全问题进口严格管控。《办法》指出,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以下统称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出口国家(地区)官方证书等随附合格证明核验、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另外指出,食品进口商及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并凭以下随附单证向海关申报:(一)监管证件;(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批准文件;(三)合格证明材料;(四)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等企业资质文件。申报要求和随附单证的提交方式由海关总署确定并公布。

 

      其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第三十八条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就婴配粉或特配食品来说,进口食品商需提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等特殊食品需要的监管证件;还需提供第三十三条的合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符合性声明或合格保证;(二)实验室检验报告;(三)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四)食品进口应当持有的其他合格证明材料。需要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其格式、内容以及出具方式由海关总署与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商定。

 

      尤其是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进口食品内外包装须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最后《办法》还指出,以快件、邮寄、跨境电商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也应当符合海关总署相关规定。

 

      从修订意见可以看出,1、进出口将实行责任到人,一旦出问题将按规定处罚;2、婴配粉入境审核将进一步严格,除入境的产品、厂商等资质证明外,还需印制中文标签及说明书,不得加印;最重要的是,个人代购产品将更严苛审核质量问题,能打击到部分不法分子,能保障中国宝宝的口粮安全。

 

      下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口部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