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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1号)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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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事项包括生产者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管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标识、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五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监督检查的时间、方式、频次、产品类别、抽查比例等内容。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参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开展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检查对象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检查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对下列生产企业,应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检查的比例或频次:
 
  (一)生产奶瓶、奶嘴等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
 
  (二)生产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三)发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五)监测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
 
  (六)因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的;
 
  (七)未按要求改正的;
 
  (八)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特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特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对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综合判定检查结果。必要时,可以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规定对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的监督检查内容分为重点项和一般项。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设定为重点项,对其他内容设定为一般项。
 
  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3种形式。监督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为符合;仅发现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发现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为不符合。
 
  专项检查对检查表格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情况可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执法人员要求,在有关检查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有关检查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还应将监督检查结果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被检查生产企业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对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企业的整改情况,还应将整改结果逐级报送组织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出具书面责令改正通知,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改正情况。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违法案件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实施日常检查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日常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载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及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及《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日常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者不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专项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对特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含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的全覆盖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