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订总则及共同标示标准中的部分规定:
1)完善总则及共同标示标准中的食品类别、法令引用条款等。
2)为使消费者容易确认非酒精食品中含有酒精的标示,改善标示方法及修改句子,使该标示与底色区分开。
3)修改用于集体食堂供餐的即食食品的标示方法。
2. 修改个别标示事项及标示标准中的部分规定:
1)增设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乳酸菌制成的饼干、糖果类、雪糕等的乳酸菌数标示方法示例。
2)修改可可加工品类的营养成分及净含量标示规定。
3)增设对从高油酸大豆中提取出的豆油的油酸含量标示及修改食用油脂类的其他标示事项部分字句。
4)修改饮料类日期标示中的部分字句。
5)修订《食品法典》修改事项,完善特殊营养食品、酒类、乳制品类、即食食品类的食品类别及增设特殊医疗用途等食品的标示事项等规定。
6)明确规定在包装肉(韩国本土产1++等级)等级标示时,应明确标示包括肌内脂肪含量在内的标示,修改字句。
7)修改蜂蜜类标示事项中的部分字句。
8)在蛋壳标示义务人中增加食用蛋选装业经营者,根据《畜产法实施令》,对排除在鸡饲养业注册对象以外,鸡饲养设施不足10m2的饲养业者生产的鸡蛋生产者固有编号标示增设例外规定。
3. 修改个别标示事项及标示标准中的部分规定。
1)修改天然食品的生产年份、生产年月日及包装日期标示标准,透明包装天然食品中的冷冻、干燥、盐渍、加热处理的产品应标明日期。
2)通过感官能确认内容物的透明包装(真空包装除外)自然状态食品可以省略内容物标示。
3)以向消费者销售为最终目的的透明包装天然食品可在单独的展示版面等上进行标示事项的标示。
4. 修改各类标示事项的详细标示标准中的部分规定。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生产设施等不足而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食品生产、加工时,应增加标示受委托的企业(委托生产厂家)。
2)修改原材料名称的详细标示标准中引用其他告示的字句。
5. 不允许使用《食品等的不恰当标示或广告的内容标准》中的“不添加糖”的糖类(单糖类和双糖类之和),可使用符合《食品等的标示标准》中的“无糖类”标准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