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要求,对2017年制定的《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19年6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文件,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职责,规范了地方标准涵盖范围、编号、备案流程等工作。2019年12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工作要求。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相衔接,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省卫生健康委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严格执行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突出风险管理,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三、《管理办法》框架结构
《管理办法》由七章、三十九条组成。第一章总则,概括了制定地方标准的目的、主体、宗旨、地方标准涵盖范围等。第二至七章详细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修改、复审和跟踪评价等)。
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管理办法》强调,地方标准中所称的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