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第50号〕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糖、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蛋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罐头、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8大类食品188批次样品,检出其中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罐头、水果制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6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河北、上海、浙江、山东、河南、广西、重庆、四川、西藏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河北省石家庄柏业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陈鹏鸡蛋批发店的鸡蛋,其中氟苯尼考、磺胺类(总量)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富泰超市销售的、来自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幸福北街市场莲彬水产的鲤鱼,其中地西泮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三)西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柳梧新区顿珠路分公司销售的、来自西藏牧咯商贸有限公司的鲜鸡蛋,其中恩诺沙星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文培义鸡蛋销售的、来自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利民养鸡场的藏鸡蛋,其中甲砜霉素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河南大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商都路分公司销售的、来自河南小丁商贸有限公司的鲤鱼,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发现,其中地西泮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小丁商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山东省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四方商场销售的、标称上海鲜得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鲜得味豉汁口味金枪鱼罐头(原产国:菲律宾),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花园路143号馒头店邓波加工销售的馒头,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紫陵惠多家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馨香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芝麻香油,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乙基麦芽酚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省洛阳市嵩县馨香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
(四)天猫自家枣铺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日食一果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日食一果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乌梅,其中亮蓝、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等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思林镇梁世毫糕点店加工自制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黎梅餐饮摊加工自制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特此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