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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29号(医疗体育类23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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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
 
  你团体提出的《关于建立机能性食品国家标准的提案》收悉,根据我委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一)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法律规定,涵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等各环节要求。鉴于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需要,《食品安全法》对特殊食品作出专章规定,实施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管理。
 
  (二)我国保健食品管理规定。原《食品卫生法》提出了保健食品概念定义,以“具有保健功能”和“调节机体功能”区别于普通食品。2002年原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了药食同源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禁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2015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管理,明确规定建立原料名称、用量和对应的功效三者相关联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作为划分注册与备案管理的依据。根据职责,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我委等制定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三)保健食品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标准。我委依法依职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做出规定,包括食品中致病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质限量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殊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等。因此,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仅涉及保健食品的通用安全标准,保健食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控制指标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等,应当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执行。目前,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强化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在保障食品安全基础上,加强食品质量标准建设,以满足国民食品营养健康需求。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关于“建立科学的机能性食品国家标准”的建议,据了解,日本带有功能声称的食品产品均纳入“健康功能食品”管理,与我国保健食品的范畴相似,主要包括特定保健用食品、功能性标示食品和营养功能食品三个类别。日本于2013年开始研究降低功能性食品的市场准入门槛,2015年功能性标示食品正式成为除特定保健食品和营养功能食品外的第三类健康功能食品,主要包括膳食补充剂剂型加工食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和生鲜食品类。
 
  在我国,以往没有机能性食品的概念,其产品范围、涉及品种、界限和作用等尚不清晰。针对特定食品进行监管,首先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明确概念、范围以及监管要求,然后再研究是否制定相关食品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制定、机能性食品国家标准研究等相关工作。
 
  感谢你团体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