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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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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二)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修改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三)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将下列规章有关条款中引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4.《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二、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二)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废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公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0号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