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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

来源: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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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更好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合理利用的通知》(市监食检发〔2021〕106号)要求,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召开相关人员和专家研讨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起草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请于5月5日前反馈山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处邮箱:sxsjsjc@126.com。
 
  联 系 人:马小军  梁宇鹍
 
  联系电话:0351-7680196/7680451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和减少食品浪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本着妥善处理、合理利用、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含评价性抽检)中备份样品的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备份样品,是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承担任务购买的样品,经检验后可依法处置的备份样品。
 
  第四条 按照谁抽检、谁实施的要求,省局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食品抽检备份样品合理利用工作。
 
  第五条 省局负责建立合理利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备份样品工作机制,委托承检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承检机构样品处置工作。
 
  第六条 承检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制度,向省局报备备份样品处置情况,及时开展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备份样品贮存、运输以及处置资料记录等工作。
 
  第七条 检验结论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八条 备份样品的处置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捐赠。样品剩余的保质期限在3个月以上且保存状态良好,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样品捐赠给有关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社会组织。
 
  由承检机构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样品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贮存条件、使用要求、以及样品确认、交接、运输等内容、并做好资料记录等工作。捐赠的样品,应加贴特殊标签标识等,避免违规流入市场。
 
  (二)拍卖。仍在保质期限内且价格较高的样品,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由承检机构对拟拍卖样品的品种、保质期、包装外观等情况进行核验,组织专家对拟拍卖样品进行评估。由承检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单位实施,拍卖款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委托食品抽检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国库。
 
  (三)科学研究。还具有科学研究利用价值的样品,可供有关承检机构或科研单位作为科学研究使用。由承检机构与有关科研单位签订样品使用协议,明确样品品种、数量、使用要求和科学研究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做好资料记录等工作。样品供本承检机构科学研究使用或质量控制使用,承检机构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使用方案,明确样品品种、数量、科学研究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做好资料记录等工作。
 
  (四)销毁。不宜采取捐赠、拍卖、科学研究等处置方式的样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由承检机构实施销毁,保证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安全,并做好销毁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员监督销毁。承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单位销毁,与委托专业单位签订协议。
 
  第九条 对拟采取捐赠、拍卖方式处置的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对使用捐赠或拍卖备份样品的单位应进行风险提醒,如发现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等情况,应停止食用并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条 对拟采取科学研究、捐赠、拍卖或销毁等处置方式的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应在处置后每季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并填写《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调查表》(见附件一)及《食品抽检不合格备份样品处置结果统计表》(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捐赠备份样品保存期限(保质期)、供需对接、过程记录、数据统计等的统筹调度管理。
 
  第十二条 承检机构做好备份样品处置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流程,建立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资料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年。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应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开展宣传报道,营造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