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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拟制订补充食品条例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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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30日,土耳其食品安全和控制总局发布473号咨询文件,拟制订补充食品条例。主要内容如下:(1)目的。食品补充剂的产品特性,并确定有关生产、制备、加工、保存、储存、进口、运输、广告、促销和投放市场的程序和原则;(2)定义。植物声明、草药制剂等12个术语定义;(3)一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生产、进口或投放市场的辅助食品;散装生产/进口且不以预包装形式供应市场的食品补充剂必须在投放市场前获得批准。生产/进口用于辅助食品生产的原材料不予批准;企业注册的要求等;(4)补充食品委员会的设立、职责、权限和职责、会议和决策程序;补充食品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和责任;补充食品委员会的会议和决策程序和原则;(5)补充食品审批程序和原则申请。食品补充剂的信息和文件要求;(6)批准前的符合性评估。食品补充剂的批准、暂停补充食品审批、取消批准、审批撤销;(7)产品特性和标签。符合土耳其食品法典、限制物质清单和植物清单;含有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补充剂中,每日消费单位中每种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最低含量应至少为土耳其食品法典关于食品标签和消费者信息的规定中参考摄入量的15%;不符合卫生部确定的最低限度的草药、草药制剂和其他物质不被视为活性物质,仅在成分表中标识即可;活性成分的含量偏差率要求;预包装形式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液体补充剂的最大包装尺寸不得超过300毫升,使用粉末补充剂的最大包装尺寸不得超过500克;2-4岁和3-4岁年龄组不得含有蜂王浆、蜂花粉和蜂胶的补充剂;蜂蜜、角豆提取物、醋、芝麻酱、糖蜜、橄榄油、果汁等食品不用作补充剂中的活性成分等;(8)辅助食品标签规则。产品称为“食品辅助食品”、标签上标明了推荐的每日消费单位、标签上包含以下说明:不是药、不要超过建议的每日消费单位、补充剂不能代替正常的营养、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等其他警告内容;(9)责任、可追溯性、禁令和官方控制。在原材料采购、进口、生产、加工和投放市场的所有阶段建立可追溯性,审查追溯系统,验证并记录该系统是否有效;根据《食品和饲料官方控制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食品企业进行官方控制;(10)召回的规定。该咨询文件意见反馈期截至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