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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向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国家残留监控计划批准名单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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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官方公报2022年8月11日消息,8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决议(EU)2022/1390,根据理事会指令96/23/EC第29条修订《向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国家残留监控计划批准名单》决议(2011/163/EU),在2011/163/EU决定第2条之后插入2a、2b、2c、2d、2e条款,以“Δ”、“O”、“X”、“M”“P”等符号在附件表格相应产品中标识以体现欧盟对某个国家某类产品进口监控计划批准情况,具体如下:第2a条第三国尚未提出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测计划,但根据第三国的要求,打算向欧盟出口使用从已提供计划的的成员国或第三国获得的动物源性原材料制备的动物产品在附件表格中标有“Δ”;第2b条第三国尚未对牛、绵羊/山羊、猪、马或家禽提出残留监测计划,但根据第三国的要求,打算向欧盟出口复合产品,使用来自成员国或经批准的第三国的这些物种而加工的动物产品,在附件表格中标有“O”;第2c条根据第三国的要求,在附件表中的水产养殖产品、乳或蛋类的任一类别中标有“X”的第三国在该表中的其余类别中标有“O”;第2d条实施决议(EU)2021/405附件VIII中列出的所有活的、冷藏的、冷冻的或加工的双壳贝类、棘皮类动物、被囊类动物和海洋腹足类动物的第三国在附件表格中标有“M”;第2e条所有从软体动物加工产品生产复合产品的第三国,只要加工的双壳贝类来自成员国或实施决议(EU)2021/405附件VIII中列出的第三国,则在该栏中标有“P”。涉及中国产品情况如下:家禽X;水产养殖XP;乳O;蛋X;兔子X;蜂蜜X;肠衣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