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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乳糖-N-新四糖作为新型食品的使用条件

来源:
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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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23/961,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5/2283,就新型食品乳糖-N-新四糖(Lacto-N-neotetraose)的使用条件修订(EU)2017/2470实施细则附件。本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实施细则(EU)2017/2470附件表1(授权新型食品)中的“乳糖-N-新四糖”条目由以下内容代替:

授权新型食品

可以使用新食品的条件

其他特定标签要求


乳糖-N-新四糖

指定食品类别

最高水平

1、含有该新型食品的食品标签上的名称应为“乳糖-N-新四糖”。

2、含有乳糖-N-新四糖的食品补充剂的标签应注明,如果在同一天食用了添加了乳糖-N-新四糖的其他食品,则不得使用该补充剂。

3、含有乳糖-N-新四糖的幼儿食品补充剂的标签应注明,如果母乳或其他添加了乳糖-N-新四糖的食品在同一天被食用,则不得使用该补充剂。'

未经调味的巴氏灭菌和灭菌(包括UHT)的乳基产品

0.6 克/升

未调味的发酵乳基产品

饮料为0.6 克/升

饮料以外的产品为9.6 克/千克

调味发酵乳基产品,包括热处理产品

饮料为0.6 克/升

饮料以外的产品为9.6 克/千克

乳制品类似物,包括饮料增白剂

饮料为0.6 克/升

饮料以外的产品为6 克/千克

增白剂为200 克/千克

谷物棒

6 克/千克

餐桌甜味剂

100 克/千克

(EU)609/2013号条例定义的婴儿配方奶粉

0.6 克/升,适用于最终产品,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号条例定义的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0.6 克/升,适用于最终产品,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号条例定义的加工谷物食品和婴幼儿食品

饮料以外的产品为6 克/千克

0.6 克/升,适用于即食液态食品,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供幼儿使用的以牛奶为基础的饮料和类似产品

0.6 克/升,适用于含乳饮料和成品中的类似产品,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EU)609/2013号条例定义的特殊医疗用途食品

根据产品所针对的人群的特定营养需求

(EU)609/2013号条例定义的用于控制体重的膳食替代品

饮料为2.4 克/升

小吃为20 克/千克

根据(EU)609/2013号条例的要求,有不含或减少含麸质声明的面包和面食产品

30 克/千克

调味饮料

0.6 克/升

咖啡、茶(不包括红茶)、草药和水果浸剂、菊苣;茶、草药和水果浸剂以及菊苣提取物;用于灌输的茶、植物、水果和谷物制剂,以及这些产品的混合物和速溶混合物

4.8 克/升-最高水平指的是随时可用的产品

指令2002/46/EC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适用于普通人群,不包括婴儿

普通人群1.5克/天

幼儿0.6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