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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乳新国标今日实施!原料、口感、标签三大关键变化速看
来源:
食品伙伴网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发酵乳》(GB19302-2025)于今日(9月16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19302-2010)的修订,适用于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包括发酵乳、酸乳、风味发酵乳和风味酸乳。
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乳酸菌数、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和标签要求等内容。
标准明确了发酵乳是以生牛(羊)乳、食品工业用浓缩乳、乳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PH值降低的产品;风味发酵乳是以不低于80%生牛(羊)乳、食品工业用浓缩乳、乳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经杀菌、发酵后pH值降低,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成的产品。
其中,新标准原料选择中增加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将发酵乳、风味发酵乳等原料由原本的“以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修改为“以生牛(羊)乳、食品工业用浓缩乳、乳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其中,“不低于80%”是指每100克发酵乳(除果蔬、谷物之外)中乳固体的含量不低于80克乳中乳固体的含量。
新标准还修改了指标要求,调整了酸度指标,将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的酸度指标,从≥70°T降至≥60°T,删除酵母指标。
此外,标准规定,产品发酵后经过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使用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同时,新标准增加了标识要求,产品名称可使用对脂肪含量的描述性用语,如脱脂、部分脱脂和全脂等。